我不认识李庄,以前也没听说过。
这个第三条道路就是,目前关于司法改革的两个基本观点不是不可融合的,是可以取长补短的,是可以在融合中进行创造性发展的。实际上我认为在论述中只要对人民这个词进行界定,多用人民这个词也不会对论述的准确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这样才能呼应民意,得到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解决他们的冲突,必须考虑法律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不能戴上西方的眼镜而忘了中国的国情。如果民意仅仅是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法官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对于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这是我在对如何保证县级地方政权充足度和如何限制滥用权力的考量中得出的对司法改革的观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对于操字案,陈书伟的辩护是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按照研究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著名学者简海燕博士的说法,这一做法是英国的血统、美国的继受。(〔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9页。我倒认为,认定操字的含义,要看使用这个词的语境、要符合普通人对这个字在这个语境下的理解。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当今副总理李克强先生大学时翻译的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提供了这样一个材料:1968年的布莱克伯恩案,主审法官丹宁勋爵就发表了广为人知的判词: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个人的权利。在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个愤怒的公民在庭外写上诉状的行为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我看福田区法院的法官们先要进行一下普法学习再说。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侮辱审判人员的情况,而没有侮辱裁判和法院这个机关的情况,但按常情常理,陈书伟是在事实和理由一栏写的操字,表达的显然是对法院和裁判的不满,并没有证据表明是针对审判人员个人的侮辱。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藐视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攻击单个法官的个人声誉不构成此罪,任何与法官职务无关的攻击,都只受一般的诽谤法约束。参见〔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 沙霭嫔?/SPAN1999年版,第37-39页。
司法人员个人的名誉、尊严靠的是客观、公正、理性之下建立起来的不怒而威,而不是动则将人抓起来再说。广东省高院这种保持沉默、退回相关材料的做法令人匪夷所思。但我同时认为,法院对陈书伟进行拘留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因在于适用法律错误。陈书伟获释后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诉,被退回相关材料(详见本报深圳读本5月15日AⅡ24版)。
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他们的目的是否在于上诉,他们都可以说我们做错了事,我们的判决是错误的……批评了法院,但他这样做是行使自己无可置疑的权利。
昨日记者了解到,陈书伟已将申诉材料寄往最高院,希望讨个说法,除去案底。其次,确立合法性抗辩原则。
在美国,自1976年斯都德一案以后,蔑视法庭罪也只对法庭内言论进行惩罚,对在法庭外除律师以外的任何人所表达的言论,都无法由法官以维护法庭纪律或尊严为借口加以限制,否则就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侵害了言论自由权。如果指责法院或法官所依据的事实,只要经过适当的调查并真心地相信该指责是正确的,即使不能证明其的确无误,也可以构成抗辩理由。承认对司法进行理性的批评是合法的,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再次,确立公正评论抗辩原则。在上诉状上写操字,导致陈书伟被拘留15天,也引发一场辩论和风波
希望不处付成励死刑者,原因是为了保留那个鲜活的生命,其实,这个理由是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被判处死刑者哪个都是鲜活的生命,甚至于还可能是看起来温柔妩媚的花季少女。现在,检察院认定了付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可以意味着并非必然。
付承认,一直都想动手,买刀的时候就下了决心,只是时间没有定。从实现正义来看,主张不杀的人只看到了付成励的是一个学生,如果处死会令人同情,没有看到阳光热情的程春明教授的鲜活生命,以及视他为精神支柱的白发父母和正怀身孕的年轻妻子的巨大悲痛。
他这种自私、偏激、狭隘的心理,是典型的犯罪人格。上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付成励当选择何种刑罚呢?付成励的室友希望他能活下来。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指的是有可以宽恕的情节,而主张不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所谓宽恕情节,被认为是因为付成励是杀人犯,也是受害者。另外,自首后是否会从轻,要与这个案件中其他从重情节综合起来考虑。5月20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援引了付案的讯问笔录。
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端升楼一教室内,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付成励持菜刀将在此授课的程春明砍伤致死。不仅没有半点悔改之心,而且其言论还在暗示类似的人也该杀。
我想,如果是在同样的案情下,付成励是一个农民工或者官员去杀害了一个大学教师,舆论会一边倒的喊杀。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一位当时穿戴金色领带,黄色衬衣,黑色马夹,金边眼镜的温文尔雅的大学老师,大多数即使是在犯罪的人,面对此情此景,都可能唤起人性光辉,内心的邪恶都可能会被善良所压倒。
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程春明教授与付成励女友的不正常关系是6年前的事情,与付成励和女友分手没有直接关系,他怎么成了受害者呢?付在交代自己的谋杀时坦白地说,如果要分手,生活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也不想活了,但我自杀前先要把程春明杀了。付行凶后主动打电话投案自首,在肇事现场静候抓捕。
如果付成励不处死,何以让死者安息、给生者以抚慰,又何以还社会以公道。有些人主张不判付成励死刑,暗含了一个他是名校大学生、是年轻的生命这样一些恰恰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付成励没有半点可以宽恕之处,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理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三,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
二是手段残忍,据报道,付成励手持菜刀闯入教室,挥刀砍向程春明。案卷披露,付在交代自己的杀人动机时说,程春明和这个女孩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男人。
我期待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维护被告人权利,也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正义,作出公正、理性的裁决。第一,从主观恶性来看,是属于蓄谋杀人,不是偶发事件。
付成励是否难逃死刑判决,令人瞩目。我个人支持废除死刑,但只要死刑还没有在这个国家废除,就当做到罪刑相当、适用平等,维护法律尊严。